筛选前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1.除T2DM之外的其他类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包括成人隐匿性自身免疫性糖尿病)、特殊类型糖尿病、妊娠期糖尿病。
2.签署ICF前24周内发生过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乳酸性酸中毒或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
3.签署ICF前24周内有3级低血糖发作病史(定义为出现神经低血糖症状且需要他人协助治疗才能恢复)或无症状性低血糖发作史(见章节8.3.7)。
4.筛选前4周内存在严重感染,且经研究者判断影响血糖。
5.有甲状腺髓样癌(MTC)、甲状腺C细胞增生或多发性内分泌腺瘤病2型(MEN2)病史或家族史。
6.签署ICF时,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接受稳定剂量的药物治疗不足12周;或预计在整个试验期间需调整剂量者。
7.既往急/慢性胰腺炎病史;或存在可能导致胰腺炎的高危因素;或签署ICF前24周内存在有症状的胆囊病史(如胆囊多发结石等)。
8.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影响胃排空或影响胃肠道营养物质吸收的疾病或情况,如进行过减重手术或其他胃切除术、肠易激综合征、消化不良和
胃轻瘫等。
9.筛选时未控制或未稳定的高血压,定义为:在规律服用降压药的情况下,SBP≥160 mmHg和/或DBP≥100 mmHg;或既往有肾动脉狭窄或不稳定性血压(包括体位性低血压)的证据;如受试者正在使用β受体阻滞剂,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至少4周。
10.签署ICF前24周内或随机前发生下述心脏疾病或脑血管疾病:
不稳定型心绞痛发作;
心功能不全(纽约心脏病协会Ⅲ级或Ⅳ级,见附件4);
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或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允许诊断性血管造影);
未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心房颤动、Ⅱ度至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和预激综合征等);
脑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脑卒中、出血性脑卒中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1.已知的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和/或黄斑水肿,或通过眼底检查或病史记录发现的任何其它严重的视网膜病变并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治疗。
12.已知重大肝脏疾病,包括: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脏疾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除外)如活动性乙肝、丙肝或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
13.存在显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异常的证据(例如狼疮或类风湿关节炎),且经研究者判断需在试验期间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14.既往明确诊断为自主神经病变,包括尿潴留、静息性心动过速、直立性低血压或糖尿病性腹泻等。
15.签署ICF前5年内患有任何恶性肿瘤(已接受治愈性治疗并视为治愈的基底细胞癌除外)。
16.签署ICF前12周内,受试者自述体重变化≥5%。
17.存在血红蛋白病或签署ICF前12周内接受过输血或献血≥400 mL、或严重失血且失血量≥400 mL者。
使用下述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18.签署ICF前12周内使用过下述降糖药,包括但不限于:二甲双胍(适用于筛选前通过饮食和运动控制血糖者)、α-糖苷酶抑制剂(如阿卡波糖)、噻唑烷二酮类、二肽基肽酶Ⅳ(DPP-4)抑制剂类药物;因伴发疾病、应激状态或围手术期而短期(累计时间≤7天)使用胰岛素治疗除外。
19.签署ICF前12周内使用过胰高糖素样肽-1(GLP-1)类药物或既往因安全性、有效性差而停用GLP-1类药物。
20.签署ICF前12周内,使用过下述药物或治疗,且经研究者判定明显影响体重,包括但不限于:
a.具有减重作用的药物、产品或治疗,如GLP-1受体单靶点或多靶点激动剂、奥利司他、纳曲酮/安非他酮、中成药和中医治疗(如针灸治疗、穴位埋线)等;
b.增加体重的药物或产品,如精神疾病用药(如三环类抗抑郁药、帕罗西汀、奥氮平、氯氮平、米氮平、丙戊酸及其衍生物等)。
21.签署ICF前12周内连续或累积使用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7天(不包括外用、眼内、鼻内或吸入制剂);或在筛选前4周内接受此类药物治疗。筛选或随机时,经实验室检测/体格检查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异常结果:
22.血红蛋白(Hb)<100 g/L(女性)或<110 g/L(男性)。
23.FPG≥13.9 mmol/L(筛选时以本地实验室结果为准,随机前以中心实验室结果为准)。
24.空腹C肽<0.8 ng/mL(筛选时以本地实验室结果为准,随机前以中心实验室结果为准)。
25.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26.总胆红素>1.5×ULN。
27.空腹TG>5.6 mmol/L(500 mg/dL),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降脂治疗,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的降脂药物至少4周。
28.血清降钙素≥35 ng/L(pg/mL)。
29.促甲状腺激素(TSH)>6.0 mIU/L或<0.4 mIU/L。
30.血淀粉酶和/或脂肪酶>2×ULN。
31.男性受试者的血清肌酐(Scr)≥1.5 mg/dL(133μmol/L),女性受试者
的Scr≥1.4 mg/dL(124μmol/L),或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
3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或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进一步检测判断可能处于疾病活动状态;或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
33.筛选或导入期间出现下述ECG异常:心率<50次/分或>90次/分;QT间期或按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后的QT间期(QTcF)>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
34.签署ICF前1年内有酒精滥用(即男性每周饮酒超过14个标准单位,女性每周饮酒超过7个标准单位,1个标准单位含14 g酒精,如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药物成瘾史;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参加研究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等)。
35.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36.对研究药物或其赋形剂过敏。
37.因外伤、手术、过敏或皮肤病变等原因导致注射部位皮肤不适合进行皮下注射者。
38.受试者存在下述任一情况:属于该项目的主要研究者或次要研究者、研究助理、药剂师、研究协调员,或直接参与该研究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任何依赖研究场所、研究者或申办者的任何人员(如员工或直系亲属)。
39.签署ICF前12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或所参加临床试验的试验用药物(包括安慰剂)末次给药仍处于5个半衰期内(时间以较长者为准,只签署ICF未接受过药物或器械干预的除外)。
4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可能影响本研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或导致不能成功参与研究的因素(医疗、心理、社会或地理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