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与另一项治疗性临床研究。
2研究首次给药前28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等)。以下情况除外:1)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2)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3)有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3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会进行大手术,诊断性手术除外。
4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用于缓解症状的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距离研究首次给药2周以上则允许入组。
5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了已根治的恶性肿瘤,且在首次用药前3年内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潜在风险极低;或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存在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肿瘤、宫颈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瘤、前列腺癌;
6合并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播散或脊髓压迫的受试者不允许入组。
7存在其他2级以上中枢神经系统病变或外周神经病变。
8既往6个月内出现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或纽约心脏病协会II至Ⅳ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
9 QTc间期延长(由Fridericia校正公式校正[附录10])≥480 mSec。
10存在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或低血压(收缩压<80 mmHg或舒张压<50 mmHg)。通过降压治疗将血压控制在限度范围内,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11已知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1)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活跃期;如果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HCV抗体阳性,则应相应进行HBV-DNA或HCV-RNA检测,HBV-DNA低于正常值上限,HCV-RNA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但需按照治疗医生的指示定期监测HBV-DNA、HCV-RNA;2)已知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既往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病史,但接受标准抗HIV治疗且HIV病毒载量低于检出值的受试者可入组,此类受试者入组后需按照治疗医生的指示继续抗HIV治疗及定期监测HIV病毒载量;3)活动性结核;4)研究首次给药前14天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2活动性胃肠疾病(如胃肠道溃疡、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其他综合征。
13存在2级或以上的皮肤溃疡。
14已知对CG001419或其辅料过敏或不耐受(轻度乳糖不耐受者,在告知可能出现的不耐受症状并同意的条件下,仍可入组)。
15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疾病。
16存在可能增加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依从性差,或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17临床上有显著症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经抽水或其他治疗仍无法控制的腹腔或胸腔积液)。
18呼吸困难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CTCAE 5.0≥2级活动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病(轻度放射性肺炎除外)。
19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受试者,如咯血、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给药前2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内脏出血者。
20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浅表静脉血栓形成或腔隙性脑梗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已知存在的家族性和/或获得性血栓倾向,如存在抗凝蛋白、凝血因子、纤溶蛋白等遗传性或获得性缺陷,或者存在获得性危险因素而具有高血栓栓塞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