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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创新药注射用7MW3711一款靶向 B7-H3 的ADC创新药招募肺鳞癌
  评估7MW3711单药或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Ⅱ期临床研究
  • 试验目的

      评估7MW3711单药或联合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I/Ⅱ期临床研究
  •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1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单臂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 试验药物

      注射用7MW3711
  • 药物介绍

      7MW3711是一种新型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它由创新的抗体分子、新型连接子和细胞毒素TOP1i

      组成,专门针对在实体瘤上表达的B7-H3靶点。这种药物不仅具有稳定的结构和均质的组成,还保证了高纯度,使其适合大规模生产。

      7MW3711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抗原,进入细胞后被内化并运输到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素,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在临床前模型中,7MW3711展现出比同类ADC药物更优越的肿瘤杀伤效果,同时在安全性方面也表现良好,其靶上和靶外毒性均能有效管理。这些特点使得7MW3711在治疗实体瘤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
  •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试验;

      2.年龄18~75岁(包括界值),性别不限;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

      4.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等;

      6.至少具有1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对于仅存在骨病灶的前列腺癌患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7.需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5张未染色切片)或新鲜肿瘤样本。剂量递增阶段,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受试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

      8.受试者器官及造血功能满足以下标准,如果受试者近期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治疗,必须在任何生长因子治疗后≥7天或任何输血后≥14天接受血液学检查:血液学: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0 g/L;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正常值上限(ULN);肾功能: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采用Ch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肝功能:TBIL≤1.5×ULN,AST≤3×ULN,ALT≤3×ULN;

      9.男性或女性受试者,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无生育能力女性:特指曾做过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已绝经;育龄期女性:入组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在整个研究期间和用药结束6个月内都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男性受试者:已切除输精管或同意在研究治疗阶段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6个月内使用避孕措施。

  • 排除标准


      1.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3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本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其他局部肿瘤(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已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等)除外。

      2.患有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除外,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距离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临床症状稳定≥4周;

      b.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影像检查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

      c.距离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2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d.存在颅内病灶的患者,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如果接受过(如放疗)处理,洗脱≥2周。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3.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的受试者。

      4.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血管炎、肾炎、垂体炎、甲状腺疾病等。患有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自身免疫性内分泌腺功能减退症(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等疾病),可以入组;患有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等可以入组。

      5.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发生要求住院治疗或阻碍研究治疗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肺纤维化或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6.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①急性心肌梗塞;

      ②不稳定型心绞痛;

      ③脑血管意外;

      ④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⑤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⑥筛选期QTcF平均值≥470ms(女性)或≥450ms(男性)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

      ⑦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通过超声心动图(ECHO)发现严重室壁运动障碍;

      ⑧筛选期前1个月内经药物治疗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受试者,其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⑨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宜入选本研究的心律失常。

      7.已知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史。

      8.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感染:

      a)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2周内活动性感染,且需要静脉全身抗感染治疗;

      b)已知的活动性肺结核(根据病史判断);

      c)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

      d)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呈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丙肝(定义为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当地检测值下限)。经抗病毒治疗后满足上述标准者允许入组,且研究期间经研究者判断必要时允许进行抗病毒治疗。

      e)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者,且结合病史和/或增加其他检查确认为活动性梅毒感染。

      9.既往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NCI-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2级脱发、神经病变、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以及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不影响本研究安全性评估的未恢复至等级评分≤1级的不良反应除外。

      10.既往接受过由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药物组成的抗体偶联药物治疗。

      11.既往接受过或正在使用B7-H3靶向药物治疗。

      12.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3周内接受过生物制剂、免疫疗法、内分泌治疗等全身抗肿瘤治疗;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治疗);首次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首次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1周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药治疗;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3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入组前3周内对单个病灶进行姑息性放疗者允许入组,可测量的病灶入组前不允许放疗,除非已证实放疗后该病灶进展。

      13.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组织活检)。

      14.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但不包括:局部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等)糖皮质激素治疗或接受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使用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MRI扫描预防用药)。

      15.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

      16.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7.怀疑对试验药物或其任何成分过敏或不耐受。

      18.近1年内有吸毒或精神类药物滥用史。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 试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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